2007年5月18日 星期五

智慧財產權

1.
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
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這意思是說,非特別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外發行,卻未在 30 日內於境內發行之刊物
不受本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所以重製無代理進口之原文書、電影、音樂等著作並無違法?

2.
第四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
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
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重製書籍部份章節,應為合理使用範圍,並不違法?


3.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一條好像很好用....


4.
第八十條之二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
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
、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hmmm.......

整個著作權法都提到所謂 ""合理範圍"" 內重製著作乃合法行為,但困難的事情是怎麼
去定義合理範圍。而瀏覽整個著作權法,似乎可以利用一些技巧去避開著作權的問題,
可能是我誤解法條的內容與意義吧 orz

而台灣購買原文書到底有沒有很貴呢?
以 Elementary Classical Analysis 這本書為例
http://0rz.tw/1e2Ep
http://0rz.tw/402EQ
US 版 118.95 美金
International Edition 約 36 美金

人均國內生產總值 (GDP at PPP per capita)
美國 41,399 美元
台灣 27,572 美元
http://0rz.tw/130YC

不知道可不可以這樣比較:
118.95/41399=0.002873258 ~= 0.29%
36/27572=0.001305672 ~= 0.13%
這樣讓我覺得台灣買原文書還真便宜 orz.....

話說到大陸去買""正版""原文書更是便宜到翻......

2 則留言:

etra 提到...

關於 2.3.4,重點的確就是「合理範圍」,但我想應該不
是技巧性的規避,而是仿效國外的法律去擬訂的,畢竟台
灣負責立法的那些人頭豬腦,並不會對於法律的精神與思
維花時間進行辯證。
只是這個「合理範圍」,我記得有一些約定上的默契,也
就是如何判定「是否為合理範圍」
最後的部份,你還要把消費能力和物價指數算進去呀~
台灣的原文書和大學學費,跟其他大部份國家比,真的是
非常的便宜,所以才會有那麼多東南亞的僑生呀~
關於""1"",也就是第四條,我覺得關鍵在於「者,得依本法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上上行最後這邊爛掉↑

Llama 提到...

※ 引述《Socrates ( )》之銘言:
> 1.
> 第四條
>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
>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
> 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
> 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 這意思是說,非特別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外發行,卻未在 30 日內於境內發行之刊物
> 不受本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 所以重製無代理進口之原文書、電影、音樂等著作並無違法?

原則上是這樣子沒錯... 但~ 如果是""有名氣""的著作,可就沒辦法這樣搞
你可以試試看去翻著哈利波特,應該會挫賽喔...

> 2.
> 第四十四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
> 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
> 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 第四十六條 
>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
> 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重製書籍部份章節,應為合理使用範圍,並不違法?
 
是因為重製者為教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