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廖蓮吉日前投書本報表示,媒體新聞近日幾乎都提到國策顧問劉俠「享年」或「得
年」六十一歲,但根據高中應用文課本,六十歲以上的死者應稱為「享壽」。曾編撰國立
編譯館應用文課本的世新大學中文系教授洪國樑昨天表示,六十歲以上去世的人應該用「
享壽」,用「享年」也可以,不應該用「得年」。
洪國樑表示,得年應該用在卅歲以下去世的人,而享年是一般性的說法,並沒有限制要用
在幾歲去世的人,因此不管卅歲以下、六十歲以上,都可以用享年。
廖蓮吉表示,大多數的記者或主播都用詞錯誤,而現在入學考試越來越生活化,考題不乏
取自於生活常識或新聞報導,但在各家媒體競爭下,有些報導用字遣詞積非成是,混淆民
眾視聽。
洪國樑指出,卅歲以下死亡,的確不能稱壽,因此應該用「得年」,六十歲以上的死者,
則可稱壽。另外,「得年」也指年輕、死於非命者,六十歲以上即使死於非命,但基於尊
重也可稱「享壽」。
長期研究台灣民間生命禮儀,曾協助內政部訂定生命禮儀規範的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
會學院院長徐福全表示,雖然沒有正式規定「享壽」、「享年」、「得年」的用法,但根
據約定俗成,六十歲以上稱「享壽」,四十至五十九歲稱「享年」、四十歲以下稱「得年
」。
徐福全說,雖然現在國人平均壽命已大幅提高到七十歲以上,但以傳統「六十下壽,七十
中壽,八十上壽」的說法,六十稱壽也不為過;而且「壽」的觀念是從一甲子六十年而來
,想要改變六十稱「壽」的傳統恐怕也不那麼容易。
才剛取得中正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的年輕輩台灣民間宗教學者王見川則認為,現在年輕人
比較在乎活得有意義,並不在乎活的歲數,所以不一定要遵循傳統對於「享壽」、「得年
」的用法。
【2003/02/11 聯合報】
2 則留言:
三小?
所以應為「泰勞得年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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